首页 > 章程制度 > 第三章 会员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意愿 ;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等经营许可性文件;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在协会网站刊登并记入建立的会员诚信档案中;

(三)进行整改并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非正常退会的会员单位,再入会需提交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