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与金融行业安防建设相关法规如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是规范和发展银行事业所有技术法规的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公安部令第86号文《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它规定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技术方案材料报审、使用产品的技术文件要求、技术专家库的建立、系统验收及系统验收通过使用许可及管理单位的职责等实施的办法。确定了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明确了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报建的主要材料。
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公通字[2010]34号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
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公通字[2010]34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营业场所安全;
业务库安全;
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
运钞安全;
消防安全;
计算机安全;
枪支弹药安全;
案件防范;
安全保卫基础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 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发布的第12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而制定的。管理办法指出了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这些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未取得以上认证之一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被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入侵探测器;
防盗报警控制器;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防盗保险柜(箱);
机械防盗锁;
楼宇对讲(可视)系统;
防盗安全门(防护门);
防弹复合玻璃;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探测、传输、控制、存储及显示等设备)。
以上的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箱)及视频监控存储设备被列为国家强制性安全(3C)认证管理;除防盗安全门由于特殊原因取消了生产登记证管理外,其他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被列为生产登记证管理。有的视频监控设备生产厂家走的是视音频生产线,他们生产的视频监控设备有的是取得国家强制性安全(3C)认证。